
2021年3月18日原告通过网络平台在***处购买本田牌小型汽车1辆(车架号:LH *******,发动机号:*****)当时网络平台宣传称该车辆为“个人一手车,实表5万多公里”后原告发现该车辆并非个人名下家用车,原车主为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且对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存疑,遂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对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进行鉴定。
2022年4月8日我公司根据莒南县人民法院委托对被鉴定车辆进行了实地勘验并检测记录,并于2022年4月28日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书,确认该车辆截止2021年1月份实际行驶里程已达到“386000公里”并非卖家宣传的“实表5万多公里”,实际车辆行驶里程与卖家所述相差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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